一、制定背景
根据台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反馈问题意见整改情况的通知》(2018年8月15日)要求,文广新部门应制定出台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故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台政办发〔2017〕79号)的有关规定,起草了《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于10月19日向各县市区文广新局、文化执法大队、文博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并要求10月24日前反馈修改意见,截至10月24日未收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反馈的修改意见,经市局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于11月1日正式发文,于11月1日在市文广新局网站上进行了公开。
二、文件主要内容
台文广新〔2018〕110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于2018年11月1日制定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zjjc22-2018-0002。本制度主要从文广新行业系统特点和本地实际出发,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及其职责、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和维护、用火用电管理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本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包括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等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
本制度明确,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场所主要负责人)总负责制,其负责人须承担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等职责。本制度还要求各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相关消防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进行上墙公布。
本制度要求,各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识等,合理配置、配足灭火器、应急照明、消防栓、喷淋装置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不得占用、损毁。要求加强用火、用电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等进行检修,严禁场所内私拉乱接、违规用火、违规住人等。特别明确了,确需进行电焊、氧气切割、涉火种作业的相关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操作。
本制度还要求,各经营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并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台账。
三、其他
1.起草、解读机关: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解读人:党组书记、局长吕振兴
3.联系电话:0576-88869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