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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文综罚字〔2020〕4号)
发布日期:2021-01-05 08:43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浏览次数:

当 事 人:张辉兵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32603********2675

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庄居华联供销超市

2020年10月20日15时55分,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庄居华联供销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前依法亮证告知现场负责人张辉兵,检查时当事人的场所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场所内摆放图书并对外销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后当场对当事人场所内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等7类共81本图书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20年10月20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10月22日,对经营者张辉兵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张辉兵对现场照片、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庄居华联供销超市在售图书总码洋统计表等签字确认,同时提取了张辉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

现已调查终结,确认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9月以来,张辉兵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庄居华联供销超市内销售《喜羊羊与灰太狼》等7类共81本图书,直至2020年10月20日被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查获。当事人在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未售出图书,故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喜羊羊与灰太狼》等7类共81本图书的总码洋为392.30元,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进货凭证,根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中“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的规定,认定违法经营额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计算,故认定违法经营额为235.38元(392.30*60%)。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台文综保字〔2020〕4号,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喜羊羊与灰太狼》等7类共81本图书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事实;3、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案件证据(一)至(三),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过程及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4、张辉兵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及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的核实情况;5、《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庄居华联供销超市在售图书总码洋统计表》1份,证明《喜羊羊与灰太狼》等7类共81本图书的总码洋;6、张辉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辉兵身份情况。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销售出版物数量较少,无违法所得,并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有悔改表现,且未对社会造成太大不良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2020年10月22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文综罚告字〔202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现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喜羊羊与灰太狼》等7类共81本图书。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