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黄岩区某文体店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发布日期:2021-09-08 10:20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处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1年01月29日,黄岩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文体店进行检查,发现书店二楼书架上摆放有《义务教育教科书数学二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数学三年级下册》等9本小学教科书销售,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书报刊零售,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经调查询问,该文具店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违法事实,直至被执法人员查获。

二、处理结果

该单位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决定对其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二年级下册》等9本教科书,没收违法所得34.07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三、法条链接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第六十五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四、案件评析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本案中,该文体店对法律的知晓度不够,擅自销售中小学教科书,构成违法。相关部门应加大法规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保障出版物市场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