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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文综罚字〔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01-20 09:06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浏览次数:

当 事 人:台州高新区裕正隆超市(管应平)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W

经营者:管应平

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当角村门面房11-18号

2022年1月5日9时20分,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向台州高新区裕正隆超市现场负责人管**依法亮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对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当角村门面房11-18号的台州高新区裕正隆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店内展架摆放有《30以内加减法》等出版物对外出售,执法人员当场要求现场负责人管**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管**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后当场对当事人场所内的《30以内加减法》等16类33本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22年1月5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1月5日,对当事人管应平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管应平对现场照片、台州高新区裕正隆超市在售图书总码洋统计表等签字确认。

调查终结后,确认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管应平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浙江省台州市当角村门面房11-18号的台州高新区裕正隆超市销售《30以内加减法》等16类33本出版物,直至2022年1月5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在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未售出出版物,故无违法所得。另查明《30以内加减法》等16类33本出版物的总码洋301.8元,因为当事人通过整店转接的方式获得这些出版物,故无上述出版物的进货凭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台文综保字〔2022〕1号,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对《30以内加减法》等16类33本出版物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事实;3.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案件证据(一)至(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过程及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4.营业执照及管应平、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管应平、管**的身份情况;5.管应平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及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的核实情况;6.《台州高新区裕正隆超市在售图书总码洋统计表》1份,证明《30以内加减法》等16类33本出版物的总码洋;7.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案件证据(五),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你首次违法,且尚未销售出出版物,无违法所得,同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有悔改表现,未对社会造成太大不良后果。

2022年1月6日,我局向你送达了《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文综罚告字〔2022〕1号)。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30以内加减法》等16类33本出版物。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