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良明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XXXXX
住址:浙江省温岭市******193号
2022年4月14日9时40分,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告知现场负责人李良明后,对位于台州市***新区***2118号保安室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保安室屋顶安装有地面卫星接收设施一套(其中包括卫星电视接收天线一台和卫星电视接收机一台),现场调试可正常播放99个电视频道的节目,无境外节目。执法人员当场要求现场负责人李良明出示《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李良明确认是其安装和使用,但无法出示《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立即整改,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涉案的地面卫星接收设施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022年4月14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李良明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李良明对现场照片进行了签字确认,对其个人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现已调查终结,确认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李良明在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台州市***新区***2118号保安室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套,用于观看电视节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台文综保字〔2022〕5号),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地面卫星接收设施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3.《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案件证据》(一)至(七),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过程及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4.李良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核实情况;5.李良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6.《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案件证据》(八),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你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且未对社会造成太大不良后果。
2022年4月14日,我局向你送达了《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文综罚告字〔2022〕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现依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地面卫星接收设施一套(其中包括卫星电视接收天线一台和卫星电视接收机一台)。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