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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文综罚字〔2023〕30号)
  • 日期: 2024- 01- 22 10: 29
  • 来源: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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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吴XX

2023年12月25日10时10分至11时50分,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陆晔(1**********0)、何平曼(1**********3)依法亮证,告知现场负责人吴**所享有权利和义务后,在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台州湾新区某工厂内小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使用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吴XX,吴XX表示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其安装和使用的。执法人员现场调试,可正常播放63个频道节目,无境外节目。执法人员要求出示《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吴XX表示无该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手续。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整改,经电话请示局领导,现场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台文综保字〔2023〕9号),对涉案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做了拍照取证。当事人吴XX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2023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

现已调查终结,确认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吴XX在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台州湾新区某工厂小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直至2023年12月25日被我局查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台文综检字〔2023〕41号)(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台文综保字〔2023〕9号)(1份,共1页),证明所查获违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数量;3.《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案件证据(一)至(五)》(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4.当事人吴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吴XX的身份情况;5.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及所有证据都经吴XX质证;6.《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案件证据(六)》(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吴XX系初次违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确有悔改表现,其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太大不良后果且是首次违法。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情节较轻的,没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当事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套。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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