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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文综罚字〔2023〕19号 )
  • 日期: 2024- 01- 22 10: 18
  • 来源: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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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徐**

证照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0****************0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

2023年8月14日,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台州湾新区某保安室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保安室安装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套,现场调试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正常播放62个电视频道的节目,无境外节目。徐**承认是其使用,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徐**出示《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徐**无法提供。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涉案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执法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同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终结后,确认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徐**在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台州湾新区某保安室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直至2023年8月14日被我局查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台文综检字〔2023〕24号)(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台文综保字〔2023〕8号)(1份,共1页),证明所查获违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数量;3.《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案件证据(一)至(五)》(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4.当事人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徐**的身份情况;5.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及所有证据都经徐**质证;6.《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案件证据(六)》(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徐**系初次违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个人不得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确有悔改表现,其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太大不良后果且是首次违法。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情节较轻的,没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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