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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旅行社按期足额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使用保险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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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文发〔2024〕 号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旅行社按期足额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使用保险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旅行社: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精神,此前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需在2024年3月31日前足额补交保证金。另,为支持旅行社行业高质量发展,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根据《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文广旅市〔2024〕2号)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市旅行社行业开展使用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工作,旅行社可自主选择交纳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保证金的补足 (一)正常补足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补足: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备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总额为140万元) 2.旅行社分社保证金补足: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旅行社质保金账户已存有部分质保金的,将剩余不足部分补足即可。为提高办事效率,旅行社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市分行)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请尽可能提前预约。 (二)申请降低质量保证金后的补足 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社,可向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此前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质量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若在2021年3月31日前(含当日)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降低质量保证金;2021年4月1日(含当日)之后新设立的旅行社仍按100%的金额补足。 申请降低质量保证金的,需向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经审核同意后,凭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向银行提取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三)质量保证金补足后的备案 旅行社在补足质量保证金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质量保证金信息变更等备案手续,并将与银行签订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存款证明复印件提交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电子邮箱:tzswhsczhxzzfd@163.com)。 二、保险替代现金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质量保证金保险试点范围 质量保证金保险试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企业自愿”的原则。在我市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可自愿选择交纳质量保证金或参加质量保证金保险试点。 此前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质量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如需申请使用保险替代现金交纳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二)质量保证金保险投保理赔流程 1.旅行社投保流程 (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可在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机构指导下,在参加试点的承保机构名单中自愿选择一家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与应交纳保证金的额度一致。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社,可向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同上),经审核同意后,可按照50%保证金额度标准承保;新设立的旅行社可在交纳质量保证金规定期限内,直接办理投保。 (2)置换保证金。已按照现金方式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可在办理完投保手续、取得质量保证金保险单后,向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申请,符合要求的,凭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向银行提取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3)上传凭证及备案。旅行社使用保险代替现金交纳质量保证金的,应在取得保险单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保险单替换质量保证金存单,并将与承保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复印件提交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电子邮箱:tzswhsczhxzzfd@163.com)。 (4)保单退保及保额变更。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变更或增减分社、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退保或变更保额时,须向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发出相应通知,承保机构根据通知依法予以办理。 2.保险理赔流程 (1)申请索赔。发生质量保证金使用的法定情形,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依旅行社申请作出《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文件后,经纪公司协助旅行社向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理赔材料。承保机构在收到相关文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同时发出《客户理赔通知书》。 (2)补足质量保证金。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关于补足质量保证金的申请并经核实后,依法向旅行社发出《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通知书》。旅行社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核定金额向承保机构补足赔偿金。 (3)未补足处理。如果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赔偿金视为未依法补足质量保证金,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处理。承保机构依法履行追偿程序。 3.试点项目保险经纪人及承保机构 (1)保险经纪人: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承保机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积极做好宣传、动员,认真指导、督促辖区内旅行社及其分社按要求做好保证金的补足工作。对申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50%的旅行社三年内是否存在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情况要严格核实,并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 (二)请各旅行社及其分社于2024年3月31日前足额补交质量保证金,如遇特殊情况,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设置一定包容期。对逾期经催缴,仍未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质量保证金投保的旅行社,由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处理。 台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咨询电话:81816626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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