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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旅游合同解除及退款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0 10:47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处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6日,天台山旅游投诉中心接到游客赵某某的投诉电话,反映其与浙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了1月27日出发的漫步沙巴4晚5日旅游团,共计5人,每人费用9099元。但是因为疫情的原因,1月23日开始联系旅行社方退团,但是旅行社方认为马来西亚并非疫区,劝说游客出游,如果退团则游客要承担全部损失。游客另外提出该团内有一名护照签发地是湖北的游客,认为旅行社不重视游客安全。

二、处理结果

浙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按照疫情的相关政策,同意退款,损失签证费、机位费等830元/人,游客表示接受,双方签订解除合同。有航空公司退款退票补充说明。

三、法条链接

《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己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僻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案件评析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国家文旅部1月24日下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可认定为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此案中旅行团出发的日期为1月27日,可适用不可抗力,双方可协商变更旅游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此案中双方经过协商解除了合同,旅游经营者扣除了已经向航空公司支付并不可退还的费用830元/人,并有航空公司退款退票补充说明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