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旅行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发布日期:2021-12-21 16:36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7日,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有《XX微媒体平台活动推广合作协议》 ,委托其下运营的“XX小助手”网络平台发布旅游信息,并授权该公司应小龙负责游招徕事宜。同时,向某某信息公司提供了加盖公章的空白旅游合同,出具《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任务单》 ,等等这些行为使得台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能够以“某某旅行社”名义开展旅游活动,实质是出租、借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给予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苏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副总经理、运营中心主管小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事前协议约定,事中分工实施,事后利益分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上述经营活动,在主观上属明知故犯,县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但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也侵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传统的营销受到一定的冲击,商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将旅游做大做强,本身是一个很好的运营方式,但在运营过程中,片面的强调业绩和利润成本而忽视了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这是文化旅游执法部门坚决打击的,这些行为不仅是扰乱了一定的市场秩序,更严重的是,某些没有资质的运营商,贪图运营成本,而忽视安全的情况比比皆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的同时,存在着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让旅行社等机构明白,合同的履行不仅仅是停留在书面上,更需要合同单位履行,如有违反,必将承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