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2日,台州市椒江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台州市联合商厦B楼410号的台州皇声娱乐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检查。发现该场所“沈阳厅”包厢内有4名消费者正在唱歌消费。经联系府前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上述消费者身份进行核实,发现其中3人为未成年人。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消费,违法所得360元。截至目前,本案已完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结合《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娱乐场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拟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三、法条链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娱乐场所)》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节较轻的,接纳未成年人3至5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的罚款。
四、案件评析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办理三大要点:确定未成年人身份和数量、确定违法所得、确定情节轻重,才能作为后续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