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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0 09:47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天台县行政审批局、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与投资服务局:

现将《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及相关文书格式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doc

2.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doc

3.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收件清单样本.doc

4.责令改正通知书样本.doc

5.撤销决定书样本.doc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8月4日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数字化转型,提高行政效率,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及《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浙文旅市〔2020〕5号)、《浙江省文物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浙文物发〔2020〕1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风险可控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属于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区域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受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县级文化、文物、广电、旅游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或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供,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并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或由申请人在相关网站自行下载。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在线递交给行政审批机关。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行政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照或者批准文件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提交。

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的具体范围,由行政审批机关确定。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告知承诺事项涉及公示、公告或现场勘查的,待公示、公告时限结束或现场勘查完成后,或者涉及听证的,待听证程序完成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承诺已具备审批条件的,被审批人领取审批证件后即可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对尚不具备审批条件,但承诺领取证件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被审批人在达到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证件的被审批人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取得审批证件的被审批人,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将审批结果、被审批人承诺内容一并抄告属地监管部门。市级权限审批事项的,由市局行政审批处同时抄告市场管理处、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审批机关(市局行政审批处)应当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或组织属地监管部门(市局市场管理处或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审批人承诺的内容是否达到审批条件进行核查,发现未达到审批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审批人基于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审批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

(二)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者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四)适用告知承诺已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被审批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经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该被审批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五)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被审批人作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该被审批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以及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对被审批人因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审批人的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规范性文件对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增或调整涉及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责的实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并制作告知承诺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