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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某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禁止营业行为
发布日期:2021-08-19 16:22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处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1年01月06日02时54分,三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 对某娱乐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在凌晨2时54分还在正常营业。执法人依法对娱乐场所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负责人承认其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二、处理结果

该单位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做如下处罚:警告。

三、法条链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四、案件评析

娱乐场所必须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禁止营业行为。本案中,该娱乐场所无视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法规宣传和执法监管力度,保证娱乐规范有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