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4日10时,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后,对徐某某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某书店进行检查时,该店有《营业执照》,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正在销售《地心游记》等图书,但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地心游记》等图书共计130本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徐某某陪同检查并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现已查明,2022年3月4日10时,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中,发现临海市某书店正在零售《地心游记》等图书共计130本,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店于2022年3月开始销售这批图书,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销售凭证,至检查时尚未售出,经营额为进货款额,即1484元,违法所得没有。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图书130本;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三、【法条链接】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件评析】
此类案件执法的关键主要有三点。一是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情况。该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当事人主体身份适格。二是复查的必要性。由于当事人无证经营,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予以取缔,并及时进行复查,督促当事人及时停止该业务,如复查时当事人已补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监督当事人合法经营。三是调查的全面性。本案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定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通过临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函》、经营者徐武香的笔录确定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尝试调取销售和进货凭证确定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最后因无法取得,认定以笔录为准。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是出版物市场比较常见的违规行为,不仅扰乱了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部分地摊游商存在规模小、管理乱、流动性强、法治意识弱等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检查,加大市场管理,加快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