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路桥区某印刷企业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案
发布日期:2022-11-02 11:01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依法对某印刷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印刷企业生产车间内有一批包装装潢印刷品,执法人员要求该印刷企业现场负责人提供该款印刷品的相关承印资料,该印刷企业现场负责人表示其无法出示该款印刷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承印资料。

二、【处理结果】

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文化执法部门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场所立案调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场所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法条链接】

违则:《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罚则:《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四、【案件评析】

《印刷业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本案中,该场所无法提供自身车间印刷的印刷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承印资料,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承印手续,不可存有懒惰、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