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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 《台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16 16:31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关于征求《台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公告  

关于《台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为规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台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1月19日

台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台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立足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原则上3-5年组织开展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二、申报认定

第六条 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在台州地区工作、生活且从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准)的传承实践工作15年(含)以上,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完整知识体系和核心技艺;

(四)在特定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传承谱系或传承代表性和影响力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较强的群体性传承特征,难以确定合适人选的;

(四)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与管理、经营、传播等工作,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由申请人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自愿接受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志愿履行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责任与义务的承诺书;

(七)同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使用申请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的授权书;

(八)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直属机构或组织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市级文化和主管部门推荐申请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三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其基本程序为:

(一)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成立非遗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及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共同组成。设主任一名,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专家评审小组中至少有一名为法学专家。评审委员会人员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别而定,成员总人数为单数。

(三)专家评审小组详细审阅申请材料,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综合传承人现场技艺展示和提问答辩情况,集体评议讨论产生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小组提出的初选名单进行审议,讨论产生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反映。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反映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反映人,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反映人。

(六)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和公示情况,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每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原则上不超过2名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群体性传承项目除外)。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选要注重项目传承谱系和历史联系,师辈尚存且仍然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坚持师辈优先原则。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空缺或者其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根据传承实践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本着对本土历史和文化负责的态度,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签署保密协议,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资料及情况。直接参与传承人申报材料制作,或与推荐申报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

三、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权利。

第十七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做好传承人建档工作;

(三)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四)积极参与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的宣传、展演、展示、培训、研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活动。

(五)接受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评估,定期向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协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对开展传承活动确有经济困难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经费及其他方面支持,帮助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资助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将相关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公立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接受捐赠的公立机构应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四、评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作为是否享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与权益以及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估,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参加评估的;

(二)身体健康,但在评估周期内连续未在项目流布地区开展传承活动的;

(三)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违规使用相关补助经费,情形严重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估的,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四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出具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提出关于取消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请示,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重新认定: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

(三)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到重复投诉、举报且负有责任的;

(五)自愿放弃;

(六)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决定及其理由告知当事人及项目保护单位。当事人可书面提出异议并阐明理由,交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予以反馈。

第二十六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退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序列,经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视其贡献情况授予“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退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序列后,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重新认定。

第二十七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布的《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台文广新〔2015〕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