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台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公告
关于《台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为加强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台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1月19日
台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强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是指列入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是指经过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承担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职责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各县(市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当同时认定负责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除群体传承项目以外,应当根据项目保护需要,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推荐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在台州区域内真实存在,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四)在台州区域内的传承脉络清晰,具有较长传承历史,且被当地民众普遍认可,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五)已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培育库的县(市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六)项目无触犯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第七条 在台州历史上有重要价值且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项目,因客观因素中断,在存续条件恢复后,以活态形式存在15年及以上。
第八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县(市、区)保持完整的,均可申报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九条 推荐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历史、价值、存续状况、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社会影响等;
(二)项目保护现状: 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
(三)项目五年保护计划:包括应达到的目标,应采取的保护措施、步骤、管理制度等;
(四)推荐的项目保护单位情况,包括单位资质、承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五)县(市、区)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视听影像、历史文献、应用记录或实物遗存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筹行政区域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对已列入县(市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可推荐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培育库。原则控制在总数10%,采取两年一推荐。
(二)对已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培育库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开展不少于一年的培育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提请退出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培育库;
(三)对已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培育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推荐报告及推荐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直属机构或组织通过其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可直接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二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其基本程序为:
(一)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县(市、区)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类处理。材料不全、依据不足的应通知补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时限的暂缓评审处理;符合条件的转入专家评审环节。
(二)成立非遗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及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共同组成。设主任一名,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专家评审小组中至少有一名为法学专家。评审委员会人员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别而定,成员总人数为单数。
(三)专家评审小组详细审阅推荐申报材料,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经专家评审小组集体评议,讨论产生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初选名单,各类别的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小组提出的初选名单进行审议,讨论产生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报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反映。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反映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反映人,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反映人。
(六)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和公示情况,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建议名单报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名称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名称不当需要纠正的,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其名称更正,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签署保密协议,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资料及情况。直接参与项目申报材料制作,或与推荐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不宜参与评审的,应当回避。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经核实后取消评审资格。
第三章 保护职责
第十五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制定年度保护计划、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并督促落实。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直属机构或组织的,直接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备项目年度保护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公布,并授予“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项目保护单位应妥善保管标牌并正确悬挂,项目保护单位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标牌进行复制、变更和转授、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单位组织不得伪造、捏造、冒用、滥用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名称和级别,以及经行政程序认定并颁发的标牌、标识。
第十七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项目申报行政区划内,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
(二)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有充足的运行经费保障;
(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群体)和项目完整的资料;
(四)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有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及能够反映上述情况的相关证明;
(五)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群体)的认可。
第十八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悬挂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
(二)参与制定与项目相关的保护规划;
(三)优先参与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非遗研讨、推广活动;
(四)按规定申报和获得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资金补助;
(五)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计划,并落实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二)积极开展、配合开展项目调查、建档和实践研究工作,收集、保存相关的资料、实物;
(三)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保障支持;
(四)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和该项目所依存的场所;
(五)科学规范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各类保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并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六) 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条 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相关传承人(群体)、社区及相关单位集体评议;
(二)评议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新推荐的保护单位资质材料和履责承诺;
(三)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实地调查核实,审议确定确需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化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妥善保管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涉及的相关的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定期跟踪实物资料的保存情况,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创新保护实践,展示保护成果。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措施,促进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
(一)完善非遗代表性项目数据库,真实、系统地记录项目信息,定期开展项目调查,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记录、存贮,及时更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开放。
(二)根据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采取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非遗传承人群等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交流、 实践等活动,提高项目的传承发展能力。
鼓励采取合作、共建等形式,与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科研条件、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共同开展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培训和研究工作。
(四)活化利用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当遵循守正创新原则,尊重其文化内涵,防止歪曲、滥用。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工艺关键技术、材料研发,流程优化,全面提升产品整体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和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五)在科学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产品、旅游线路、民俗美食、消费体验,扩大传承人群和消费人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融入现代生活。
(六)充分发挥非遗代表性项目在服务乡村振兴、共同富 裕等国家战略中的作用,鼓励建设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进一步彰显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在促进台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七)加强与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合作,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八)在社区、乡村以及各级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或者设施中广泛开展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通过展览展示、比赛活动、大众传媒等途径,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众知晓率。
(九)开展非遗保护多部门协作,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传承、推广、经营等活动所需的场所、原材料等进行统筹协调,形成保护发展合力。
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传承场所及志愿服务。
(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的特定区域,可设立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制定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治理、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等各类专业性性规划相衔接。
第四章 评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动态管理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三年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制定突发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发生的突发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其保存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认定项目保护单位:
(一)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项目内涵与价值发生重大贬损的;
(二)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
(三)歪曲、贬损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伪造项目相关非遗标牌,擅自复制、变更和转授项目标牌及项目相关的其他非遗标牌;
(四)疏于管理,引起代表性传承人之间重大矛盾冲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各级非遗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七)对非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伪造、捏造、借用、冒用、套用、盗用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称或标牌的,除移交相关事权部门依法处置外,三年内不得申报为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八)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的 情形。
第二十七条 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情况、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情况实施评估,进行动态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褒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布的《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台文广新〔2015〕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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