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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01 18:34 信息来源:台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根据台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反馈问题意见整改情况的通知》(2018年8月15日)要求,文广新部门应推行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故我局依据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规定,起草了《台州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项规定》。于10月19日向各县市区文广新局、文化执法大队、文博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并要求10月24日前反馈修改意见,截至10月24日未收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反馈的修改意见,经市局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于11月1日正式发文,于11月1日在市文广新局网站上进行了公开。

二、文件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

本规定结合相关行业特点和本地实际,主要从消防安全管理着手,要求相关单位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严格消防设施、用火用电管理,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切实开展消防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本规定要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特别是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要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示,并按规范要求进行设置。应当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明确巡查检查频次、巡查检查人员和巡查检查重点内容。还应当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一懂三会”,并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应当制定本场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规定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本规定还设置了十二项禁止性条款,即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不得作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进行搭建、装修装饰,不得违规存储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有违规用火用电行为,不得停用、关闭、损毁消防设施设备,不得锁闭、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等障碍物,不得在营业期间进行室内装修、检修等施工、维修作业,不得有超额定人数经营行为,不得在场所内设施员工宿舍。

三、其他

1.起草、解读机关: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解读人:党组书记、局长吕振兴

3.联系电话:0576-88869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