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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一项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01 18:37 信息来源:台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根据台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反馈问题意见整改情况的通知》(2018年8月15日)要求,文广新部门应推行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故我局依据《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文物督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规定,起草了《台州市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一项规定》。于10月19日向各县市区文广新局、文化执法大队、文博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并要求10月24日前反馈修改意见,截至10月24日未收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反馈的修改意见,经市局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于11月1日正式发文,于11月1日在市文广新局网站上进行了公开。

二、文件主要内容

台文广新〔2018〕111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一项规定》的通知于2018年11月1日制定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zjjc22-2018-0003。文物古建筑受建筑特点、地理环境等限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要求不同于一般建筑,本规定主要从消防安全管理着手,要求相关单位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严格消防设施管理、严格用火管理、严格用电管理、严格危险品管理、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切实开展消防演练,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本规定要求,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建筑安全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应加强电源管理,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文物建筑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建筑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本规定明确,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以及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

三、其他

1.起草、解读机关: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解读人:党组书记、局长吕振兴

3.联系电话:0576-88869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