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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一项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06 11:09 信息来源:台州市文广新局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文广新局、文化执法大队,各相关文博单位:

现将《台州市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一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1月1日

台州市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一项规定

第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古建筑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管理、使用、占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是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古建筑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管理人员及部门】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结构和消防设施】 文物古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 【防火检查、巡查】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

第五条 【火源管理】 文物古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住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要有专人看管。

第六条 【电源管理】 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套管等保护措施。

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 【大型活动举办】 在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依法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古建筑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宗教职业者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文物古建筑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 【专职、志愿消防队】 文物古建筑应依法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十一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文物古建筑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员及其职责,并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