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玉环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18日
附件
台州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
为巩固和拓展我市旅游客源市场,进一步调动旅行社招徕游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引客入台”力度,提振旅游市场信心,激发文旅消费潜力,提升台州旅游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96号)、《台州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台发改规〔2021〕2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台州市范围内依法经营并纳税的旅行社、旅游住宿餐饮推荐单位,以及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队。
旅游住宿餐饮推荐单位,包括旅游饭店(含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品质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下同)、等级民宿及“百县千碗”餐饮店。
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队,是指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导游、讲解员,以及其他从事旅游宣传推广的人员或团队。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团队奖励
团队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组织接待的旅游团队为台州市外游客(非台州籍),且每团游客人数须达到5人以上;(2)须游览台州市区收费景点1个以上,或在台州市内跨区域游览收费景点2个以上;(3)在台州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住宿1晚以上,且实付房费达到300元以上·间/晚。
1.【一般团队奖励】组织接待的旅游团队(不含境外)符合团队奖励基本条件,且年接待量累计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人次15元奖励,年累计3000人次以上部分、5000人次以上部分,分别给予每人次20元、25元奖励;组织接待境外(含港澳台)旅游团队,且年接待量累计2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人次30元奖励,年累计500人次以上部分,给予每人次50元奖励。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疗休养团队奖励】鼓励旅行社开发疗休养旅游产品,开拓工会疗休养客源市场。组织省外旅游团队来台疗休养,符合团队奖励基本条件(其中在台州市内住宿须2晚以上),且年接待量累计3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人次80元奖励,年累计600人次以上部分,给予每人次100元奖励,其中团队来自我市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合作)地区的,则该团队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次20元奖励;组织省内市外旅游团队来台疗休养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减半奖励。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工会疗休养团队资料须单独成档,并提供该团系工会疗休养团队的证明资料。本项奖励接待人次不计入一般团队奖励。
3.【研学旅行团队奖励】鼓励旅行社开发中小学生研学旅游产品,深耕研学旅行市场,提升研学旅行服务品质。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接待台州市外100人以上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团队,在台州市区至少1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或营地(须经市级及以上教育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评定认可)开展研学活动,且符合团队奖励基本条件(其中住宿实付房费可放宽至200元以上·间/晚)的,予以每人10元奖励。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研学旅行团队资料须单独成档,并提供该团系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团队的证明资料。本项奖励接待人次不计入一般团队奖励。
4.【自驾游团队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台州市外同一客源地(地市级,省外同一客源地为省级)15台以上且总人数50人以上的自驾车旅游团队(非台州本地牌照)来台旅游,符合团队奖励基本条件(其中在台州市内住宿须2晚以上),并有开展线上或线下来台旅游宣传、报道的,予以每台车120元奖励。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项奖励接待人次不计入一般团队奖励。
5.【包车包机及专列大团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接待省外同一客源地(省级)游客300人以上的包车(汽车)旅游团队或200人以上的专列(火车)旅游团队(同一班次,停靠站为台州市内同一站点),或一个月内组织接待省外同一客源地(省级)游客累计100人以上的包机(飞机)旅游团队(每班次不少于20人,落地机场为台州机场),且符合团队奖励基本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其中,包车旅游团队和专列旅游团队来自省内市外同一客源地(地市级),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减半奖励。上述旅游团队来自年度重点开发的新客源省份(城市)的,翻倍奖励。
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项奖励接待人次不计入一般团队奖励。
6.【年接待总量奖励】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地接业务,不断提高游客接待量。旅行社符合一般团队、疗休养团队、研学旅行团队、自驾游团队及大团奖励条件的游客接待人次,上一年度年累计5000人次以上(其中研学旅行团队奖励游客接待人次按50%计算),次年开始,年环比增长比例10%、20%、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二)住宿餐饮奖励
7.【住宿餐饮奖励】鼓励旅行社与旅游住宿餐饮企业加强合作,构建游览、住宿、餐饮消费链条,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旅行社符合本办法团队奖励条件的,同一团队游客每增加1晚市区住宿(限最多增加2晚),按实际住宿人数,予以每人次增加10元奖励,研学旅行团队减半奖励。
市区的旅游饭店、等级民宿在接待安排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旅游团队住宿,且年度住房数达到300间以上(等级民宿须达到200间以上)的,按实际住宿间数,给予每间每晚10元奖励,研学旅行团队减半奖励;其中旅游团队实付房费达到600元以上·间/晚、1000元以上·间/晚的,奖励标准分别上浮50%和100%。
市区的旅游饭店、“百县千碗”餐饮店安排接待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旅游团队就餐(须为正餐),每餐人均消费50元以上(研学旅行团队人均消费25元以上)的,且年度接待团队用餐消费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百县千碗”餐饮店须达到3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就餐人数,给予每人每餐5元奖励,研学旅行团队减半奖励。
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计入团队奖励,计入后的总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项团队奖励的最高限额。单家旅游饭店、等级民宿或“百县千碗”餐饮店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营销推广奖励
8.【踩线推广奖励】鼓励旅行社组织省外单位来台开展踩线考察活动。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浙江省外15家以上旅行社或工会组织(须3年内未参加过来台踩线考察活动),并报市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同意,考察台州市内3个以上收费景点(须至少含1个市区收费景点),行程安排3天以上并在市区住宿1晚以上(实付房费达到300元以上·间/晚),市级以上媒体(不包括自媒体)报道不少于1篇的,予以每次1万元奖励;省外单位来自我市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合作)地区或年度重点开发的新客源省份(城市)达到10家以上的,予以每次1.5万元奖励。
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项奖励接待人次不计入团队奖励。
9.【线上营销奖励】旅行社开展线上营销活动,在线销售台州旅游产品,且产品中含有市区景点门票、住宿、餐饮等,当年线上销售上述旅游产品营业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予以营业额的1%奖励。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鼓励自媒体宣传台州旅游。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队,按照合作协议,通过其自有的自媒体平台账号或短视频社交媒体平台账号(须拥有粉丝量10万人以上)宣传推广台州旅游(如台州的景点、美食等),发表的单一原创短视频播放量达到100万次以上,且点赞量10万次以上的,一次性予以5000元奖励;发表的单一原创文章(内容为台州旅游信息),阅读量达到10万次以上的,一次性予以5000元奖励。同一文章或短视频作品,不重复计数。个人或单个团队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如发现存在刷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年度所有奖项奖励,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申报流程和材料
(一)对一般团队奖励有申报意向的旅行社,须在每个季度次月15日前按实际接待情况向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产业发展处报送季度数据汇总表(详见附件1),报送邮箱:tzwlcyc@163.com。
(二)对疗休养团队、研学旅行团队、自驾游团队、包车包机及专列大团、踩线推广等奖励有申报意向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出发前5日内填写《预申报表》(详见附件5),报送至指定邮箱,并于次月15日前通过指定邮箱提交上月相关团队档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次年依程序申报奖励。
(三)对年接待总量奖励有申报意向的旅行社,自2024年开始,须在每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按实际接待情况填写半年度、年度数据汇总表(详见附件2),并报送至指定邮箱。
(四)对住宿餐饮奖励有申报意向的旅游住宿餐饮推荐单位,须在每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按实际住宿、餐饮接待情况填写半年度、年度数据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报送至指定邮箱。
(五)对线上营销奖励有申报意向的旅行社及个人(或团队),须在每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按实际营销情况填写半年度、年度数据汇总表(详见附件4),并报送至指定邮箱。
(六)本办法所列各项奖励,其游客接待人次、旅游团队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计算、申报。本办法年度列支的奖励资金总额100万元,如奖励总额超过100万元,将按各申报主体最终认定的奖励金额占总额比例缩减安排,如有结余,不结转至下一年度。单家旅行社、旅游住宿餐饮推荐单位本奖励政策各项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七)旅行社及旅游住宿餐饮推荐单位应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来台的单项业务档案,做到一团一档,便于审核结算,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四、奖励审核和兑现
(一)申请材料:按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度公布的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其中团队奖励、住宿餐饮奖励、踩线推广奖励将以组团社行程确认单或合同、景点有效税务发票、团队住宿确认单、住宿有效税务发票以及团队餐饮确认单、餐饮有效税务发票等有效凭证作为结算依据,并应当提供团队行程信息、游客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车辆信息(车牌号、驾驶员及联系方式)、飞机火车班次信息(有效票据)、导游信息、活动照片等有关佐证材料。
(二)奖励兑现:本奖励办法兑现为一年一次,一般在次年上半年组织申报并兑现上年度奖励。
(三)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材料的、票据不全或票据数据有误(或有涂改)的、佐证材料缺失或存在明显问题的,均不得纳入年度奖励统计数据。
(四)旅行社、旅游住宿餐饮推荐单位及个人(或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所有奖项奖励,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2.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骗取奖励行为的,或年度内发生违法行为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的。
对参与或协同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的旅行社、景区景点、住宿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或团队),2年内不得申请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的各类政策奖励补助,并取消各类等级评定、先进荣誉等申报和推荐资格。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申报指南。
(二)本办法所指收费景点是指向游客销售门票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工业旅游示范点(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红色旅游示范基地或乡村旅游点。政策有效期内新增的收费景点亦适用于本办法。
(三)旅游住宿餐饮推荐单位名单见附件6,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台州市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合作)地区名单及年度重点开发的新客源省份(城市)名单见附件7,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四)本办法所指“以上”“至少”“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奖励起算时间为2023年7月1日,有效期3年。2023年1月至6月的奖励申报仍按原政策执行,补报时间窗口截止2023年9月28日。原台文发〔2021〕82号文件同时废止。